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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视频的独创性“有无”与“高低”之争

    2024.02.07 | admin | 58次围观

      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热度不断提升,体育赛事视频版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各界热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归类体育赛事视频,也未规定作品独创性的审查标准,在如何认定体育赛事视频独创性问题上,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系认定作品的核心要素,体育赛事视频有无独创性继而影响确定涉案权利客体、权利内涵和外延等。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独创性中的“创”是否应有高度要求存在不同看法,独创性“有无”和“高低”之争,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因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2020)京民再127号】中得以体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体育赛事的独创性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该案在一审法院判决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该院从《著作权法》的体系、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司法实践现有做法等角度分析,认为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录像制品也存在个性化选择情形,依据独创性的有无无法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对象,因此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之间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程度的高低。同时,正因录像制品也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就不应仅为“有”,而是相对要“高”。因此体育赛事若要构成视听作品,需具备较高的独创性,才能保证著作权法整体逻辑合理。最终认定涉案赛事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类作品的要求,不构成作品,依据《著作权实施条例》之规定,构成录像制品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后该案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无法律依据”“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将给权利的保护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应以“是否符合最低独创性要求”作为体育赛事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依据,进而认为涉案体育赛事的独创性可达作品的要求,并认定涉案足球赛事构成类电影作品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在我国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下,区分二者的标准是“独创性”,各地法院审查思路和方法、审查要素不同,导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结论主要有以下三种:1、属于视听作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2、属于录制品,权利人享有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3、独创高度达不到录制品的标准,涉案视频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均认定体育赛事属于作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认定为录像制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则认定体育赛事的未达作品和录制品的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合并为“视听作品”,这一转变对于判断具体的包括体育赛事在内的由一系列连续画面构成的影音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合目前所有的体育赛事来看,笔者认为,体育赛事视频的录制有规律可循,未达作品独创性高度要求,为录像制品。

      以足球赛事为例。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赛事直播类型的拍摄涉及三维成像技术领域,有专门的一套体育赛事拍摄方法及其拍摄系统。其中,该拍摄方法包括:根据拍摄场地要求,在对应的机位设置若干摄像机并确定摄像机参数;提取摄像机拍摄图像的特征点,立体匹配以获取所述摄像机拍摄图像的深度信息;根据所述深度信息、特征点亦即摄像机参数,计算获得拍摄对象的空间中任意被测点在图像中的坐标和摄像机的参数矩阵;以及根据所述任意被测点的信息进行三维重建,输出三维立体图像。通过预设多个机位并完成摄像机标定后,通过相对应的算法完成对于直播内容的三维重构,输出时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或者实际的情况,输出任意视角的赛事直播内容,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观赛体验,满足用户的需求。所以对于录制团队来说,均无个性化选择空间。

      其次,对于慢动作的使用情形,知识产权法的王迁老师认为,足球赛事均有公用信号制作手册,其中对“足球越位、身体接触中小动作犯规、界外判定、红黄牌判定等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对直播团队而言,选择空间很小,且有规律可循。例如,足球比赛进球时,导播一般先选择能够反映最后阶段传球与射门、进球全过程的全景,再回放设置在球门各个侧面的机位拍摄的慢镜头。

      最后,在中超联赛、亚冠联赛、世界杯等足球赛事中,慢动作回放、精彩镜头捕捉、拍摄角度等均有制度规定且有规律可循,这种拍摄方法及其拍摄系统已成为常规操作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如果有多名达到一定技术水准的导播面对相同的、从不同机位传回的比赛画面进行实时选择,播出画面基本没有差异。未体现录制团队的独立选择和判断,未体现其独立构思,实为复制性、机械性地录制客观存在的实时画面,仅为技术加工,并未表达思想内容,也无智力创造性。

      随着体育赛事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大幅提高,体育赛事视频版权争议频频出现,各地法院对体育赛事视频 “独创性”认定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现亟需立法统一裁判标准,明确体育赛事视频性质,避免较大争议。

    体育赛事视频的独创性“有无”与“高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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